关于第57497029号“HAOSI’L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OSI’LOVE 57497029

阅读:58340 2026-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晋江市迪妮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众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5日对第57497029号“HAOSI’LO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知名巧克力生产商,也是全球领先的巧克力和糖果公司之一…

  申请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晋江市迪妮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众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5日对第57497029号“HAOSI’LO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知名巧克力生产商,也是全球领先的巧克力和糖果公司之一,至今已有超过125年历史。申请人生产的“好时”/“HERSHEY’S”/“KISSES”巧克力/糖果风靡全球,“好时”/“HERSHEY’S”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好时”及“KISSES”商标已多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第22403353号“HERSHEY'S”商标、第6133631号“HERSHEY'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申请人“好时”/“HERSHEY’S”品牌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高度知名的“好时”/“HERSHEY’S”商标,但仍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此外还大量抄袭迪士尼旗下IP。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其意图搭借申请人和其他知名品牌多年经营所积累的良好声誉,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品牌介绍;

  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

  3、宣传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申请的商标信息、抄袭他人在先权利的介绍;

  5、争议商标使用在巧克力豆上的淘宝网页打印件;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公司发展所需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内涵以及极强的可识别性,与申请人列举的系列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中反驳了被申请人的答辩,并坚持申请时的理由。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相关裁定书及争议商标使用在糖果上的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于2022年1月13日刊登。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好时”、“HERSHEY'S”商标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好时”,及已与“好时”形成对应关系的引证商标二、三“HERSHEY'S”在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巧克力、水果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理由不能成立。

  3、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7497029号“HAOSI’L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OSI’LOVE 574970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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