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口龙华区革牛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口龙华区革牛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144965A号“MEDI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DIL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3118号、第75580899号“MIDE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水果机;电动打蜡机器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144965A号“MEDIL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