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壮平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壮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442934号“昂科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昂科牧”指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用具;纸巾盒套;肥皂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66017号“科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盆(容器);过滤器;玻璃杯(容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42934号“昂科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