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永平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廖永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7724057号“肤佳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肤佳芢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3558号、第65435254号“舒肤佳”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肥皂;除臭皂;防汗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24057号“肤佳芢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