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65824号“赛金斯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赛金斯舒 68465824

阅读:155711 2026-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海赛金斯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根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68465824号“赛金斯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51882176号“赛金司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威海赛金斯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根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68465824号“赛金斯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51882176号“赛金司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赛金司舒”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字号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均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得来,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商标列表;2、商品图片;3、1688、京东、抖音、快手、淘宝、拼多多平台店铺页面;4、战略合作协议;5、机场广告;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7、他人品牌介绍;8、商标注册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所属行业领域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或者其知名度及于被申请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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