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423829号“分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4502号“分解茶 爱之味 让明日更健康 FOR A HEALTHY TOMORROW及图”商标、第22234503号“分解茶 爱之味 让明日更健康 FOR A HEALTHY TOMORROW及图”商标、第22234787号“分解茶 爱之味 让明日更健康 FOR A HEALTHY 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创造出来的,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强烈的实际使用需求。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持有的“分解”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独立认读文字“分解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