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格罗斯贸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71943号“MISE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4164号“MYSE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5105号“MISELY”商标、第51609613号“MUISELF”商标、第43968582号“MISE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