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里布(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里布(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541169号“MALIBU S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LIBU SU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磨光粉;芳香精油;化妆品; 防晒剂;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23347号“美利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获得保护的第1274196号“MALIBU”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3198753号“MALIBU”、第13198754号“MALIB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MALIBU”,且图形及字母设计雷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异议人及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如“BODYBOOM”、“J.R.LIGGETT’S”、“CINEMA SECRETS”、“好莱坞的秘密”、“奥缔科丝”、“LAYERED”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及设计来源,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理应不予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541169号“MALIBU S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