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58379号“WONDER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26259342号“奇幻工坊 WONDER WORKSHOP”商标、第29974204号“WONDERMART”商标、国际注册第1096519号“C. WO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90、1871、188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 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45392774号“WONDER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见第1975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