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州形色珠宝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礼妃
委托代理人:河南景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形色珠宝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礼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03024号“金鑫合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鑫合美”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17845号“金鑫珠宝WWW.IJXZB.COM”、第19084829A号“金鑫珠宝JINXIN JEWELLER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拍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03024号“金鑫合美”商标在“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