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彬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75823002号“传奇一账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602752号“热血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193280号“传奇归来 热血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062699号“传奇风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九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该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传奇世界”及“热血传奇”宣传资料、衍生品相关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核定使用的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九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九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中文“传奇一账通”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传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三、四、六、八、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3、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4、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