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成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薇凌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友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7日对第68288596号“PINK MOL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PINK”第一含义为“粉红色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颜色、风格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经营需求,存在囤积商标的恶意,具有借助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颜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成立多年仅注册了十四件商标,未超出正常经营需求。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小红书及淘宝平台的使用截图及公证书、使用证据链接。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争议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颜色、风格等特点,整体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