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87744号“P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AX 10587744

阅读:83235 2026-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卫东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派可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和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87744号“P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26号决定,于2025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卫东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派可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和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87744号“P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2626号决定,于2025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2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理疗设备;2:牙科设备;3:医用灯;4:医疗器械和仪器”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医疗器械注册证、说明书;2、销售合同、维修合同、配件采购合同、发票、账户交易明细、产品放行单、出厂检验报告、工单、送货单、保修卡、维修记录、合格证、产品及配件照片等。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其复审阶段证据之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官方注册文件及说明书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PAX”仅作为商品型号的一部分,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交易文书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PAX”仅作为企业商号使用,且大量缺乏官方发票佐证,证据链断裂。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维修记录及采购合同等,或存在后期制作嫌疑,或与复审商品无关,或仅在零部件上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完整商品上的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复审商标在“理疗设备、牙科设备”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灯、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医用床、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外科用人造皮肤、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说明书、销售合同、维修合同、配件采购合同、发票、账户交易明细、产品放行单、出厂检验报告、工单、送货单、保修卡、维修记录、合格证、产品及配件照片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手术无影灯、电动手术台商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有效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相关证据。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手术无影灯、电动手术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前述商品分别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灯、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系种属关系,故复审商标在“医用灯、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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