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34840号“NO ANGEL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NO ANGELS 69634840

阅读:113905 2026-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1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品牌经其持续使用与宣传…

  申请人: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1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品牌经其持续使用与宣传,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ANGEL”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原异议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申请人具有摹仿复制原异议人“ANGELS/洛杉矶天使对”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百科全书;媒体报道;全国各地媒体、互联网对原异议人品牌和赛事的报道;微博、百度贴吧宣传推广信息;在先裁定、判决书;销售信息;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进行了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O ANGEL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等。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亚马逊、淘宝上的商品销售信息页面、各大媒体的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ANGELS”作为异议人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ANGELS”,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关联度较高,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34840号“NO ANGELS”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为申请人在美国使用多年,并不存在恶意摹仿和攀附原异议人品牌的行为,更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可能。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复审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服装”等商品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原异议人的“ANGELS”商标至今为止未在中国获得商标权。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国商标证书及商标续展证明。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和证据与异议理由和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亚马逊、淘宝上的商品销售信息页面、各大媒体的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于“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其“ANGELS”商标,且经过宣传使用该商标已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ANGELS”,双方商标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趋于一致,已构成近似或相关联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保护。

  申请人及原异议人的其余理由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634840号“NO ANGEL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NO ANGELS 696348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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