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杰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对第53207058号“SKYBO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40年,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001号“BOSS”商标、第1076982号“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
2、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3、雨果博斯集团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部分报道;
5、“BOSS”系列品牌活动照片和广告;
6、媒体报道、宣传海报;
7、胡润研究院《2015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
8、雨果博斯集团BOSS系列品牌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9、贝恩公司2009年-2013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10、《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 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1、《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相关报道;
12、中国消费者将“BOOS”或含有“BOOS”的品牌当成了申请人的“BOSS”误认误购的证据;
13、在先案件裁决书和判决书;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真正权利人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6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其所有人为石狮市杰壹贸易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衣服”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