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舜沁
委托代理人:成都芮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50111号“南境南山 SOUTHERN FRONT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品牌于2025年创立于美国加州硅谷,是一个专注优质古树普洱茶饮生活方式的品牌。基于普洱的产品与文化价值,将普洱融入消费者日常生活,以茶为引,放大生活的热情力量。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独创,整体由四枚中文汉字“南境南山”+图形+英文“SOUTHERN FRONTIER”组成。“南境南山 SOUTHERN FRONTIER”将茶文化与生活价值巧妙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与申请人本身的经营理念和品牌发展愿景相同,也再次体现了申请人坚持为消费者大众提供茶饮创新体验的期盼和规划。申请商标含义十分的特殊,也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独具创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7871号“南境远山 MOUTAIN OF SOUTH P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具体使用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中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