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江市徐脯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20560号“徐脯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4831号商标、第11390131号商标、第11428107号商标、第11428110号商标、第11594255号商标、第11594257号商标、第11594259号商标、第12138521号商标、第13854033号商标、第3287031号商标、第3287032号商标、第38219458号商标、第7346785号商标、第7380876号商标、第886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