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春霞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春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7725258号“三眼仔SANYANZ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眼仔SANYANZAI”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 茶; 糖; 甜食; 蜂蜜; 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5012号、第53868624号“三公仔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 医用营养食物”、第30类“可可饮料; 茶; 茶饮料; 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王老吉”、“雅诗兰黛”、“浪琴”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25258号“三眼仔SANYANZ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