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卓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71723号“卓帆 ZHUOFA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770173号图形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第68135286号图形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第10350276号图形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为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