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领投鑫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01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圆形徽标式图形,兼具装饰性与仪式感,设计重心在于“环形边框+中心柔线四格”的组合,与商务服务领域的专业、稳重属性相契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12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的第859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企业经营者、采购决策人员等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相关公众,其对商标的识别更注重细节差异与服务匹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企业组织咨询”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元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