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二阳
委托代理人:洛阳科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51794号“龙鳞路笫一家LONGLINLUZIY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为“龙鳞路笫一家”,其正确的读音为“LONG LIN LU ZI YI JIA”。是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申请人的商标中是“笫”字不是“第”字。这二者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并不是夸大宣传的广告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引擎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