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茗供应链管理(南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25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文字图形化,字体采用类似篆书的变形设计,线条圆润流畅,结构古朴,自带传统书法的厚重感与文化韵味,笔画相互穿插、融合,打破了常规文字的独立排布,整体布局紧凑协调,视觉上浑然一体,富有设计感与艺术感。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6323号“首席厨乐”商标、第12403934号“首席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设计理念与其申请人有关,便于记忆,具有显著的含义,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其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2、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包子;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方便面;调味酱;调味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识别为“首席厨房”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识别为“首席厨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