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蕲灸古艾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16359号“蕲州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蕲州礼物”强调商品的馈赠属性与情感价值,直接指向“适合作为礼品的蕲春本土产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81386号“蕲州工坊”商标、第20281309号“蕲州工坊”商标、第82604838号“蕲州宝”商标、第23258356号“蕲州府”商标、第43041260号“蕲州印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由“蕲州”与“礼物”组合而成,其含义并非二者的简单叠加,而是形成了具有明确商业指向和情感价值的完整内涵,核心可解读为“源自蕲州的、承载蕲春本土文化与物产特色的专属礼品”。“礼物”一词赋予商标浓厚的情感内涵,承载着祝福、关怀、心意等情感价值,并非常用商贸用语,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艾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蕲州礼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