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立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16989号“keplerba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项目的复审申请,并对“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饭店”等项目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91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材料及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