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790496号“出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出泉 65790496

阅读:127927 2026-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出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国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088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65790496号“出泉”商标(以下称被…

  申请人:安徽出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国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088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65790496号“出泉”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927602号“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超出自身经营范围,具有不正当的使用意图,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摹仿、复制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出泉”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7602号“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泉”,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90496号“出泉”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出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泉”,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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