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市秦东长乐坡综合市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下良食(北京)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7561号“铸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4291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安市秦东长乐坡综合市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21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指定期间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宣传图片及商品外包装图片;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出库单、销售合同;3、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5年3月31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二、申请人名下仅此一件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3)显示其授权西安古窖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权利人意思自治,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相关主张可视为西安古窖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志,具有合法性。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西安古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帝都天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等(证据2),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铸盾酒”。结合商品图片及朋友圈宣传图片等(证据1),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白酒”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