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38405号“口味王和成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口味王和成天下 71338405

阅读:111363 2026-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杰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回味王(海南)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71338405号“口味王和成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

  申请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杰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回味王(海南)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71338405号“口味王和成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郭志光先生;两公司都为郭志光先生创立并绝对控股,为利益密切关联公司。二、早在2011年,申请人就在“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366670号“和成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其后就具“和成天下”、“和成天下鲜果”、“和成天下鲜槟榔”商标再次在“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进行了多次的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分别为第15300921、52362651、67357813号“和成天下”商标,第68723576号“和成天下鲜果”商标,第68727662号“和成天下鲜槟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九)。2024年,申请人做出重大战略与决策调整,将所有“和成天下”商标转让至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由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权运营“和成天下”品牌及其核心的槟榔产品,而申请人则全力运营“口味王”驰名商标品牌。三、“和成天下”品牌经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公众知晓度与品牌影响力。申请人于2002年成功注册第3197422号“口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口味王”驰名商标及“和成天下”知名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摹仿。四、争议商标与和成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在第30类上注册的第13528602号“和成天下”商标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2类上注册的第5060617号“和成天下”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争议商标中所含文字“口味王”使用在第32类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口味或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带有“欺骗性”。六、被申请人及其投资人对湖南的槟榔产业及各知名商标极为熟悉,其不仅刻意摹仿申请人的知名槟榔商标,也刻意摹仿他人的知名槟榔商标。被申请人及其投资人已形成恶意摹仿他人知名槟榔商标的习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2.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知名度证据;

  3.“和成天下”商标注册与转让信息;

  4.“和成天下”商标知名度证据;

  5.申请人“口味王”商标注册情况;

  6.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7.申请人“口味王”商标知名度证据;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0.被申请人投资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11.“湘潭铺子”、“伍子醉”知名槟榔品牌的商标注册信息及知名度证据;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经过思考后决定的一个品牌名称,具有独特含义,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经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注册的,并不存在申请人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攀附申请人名誉的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口味王”驰名商标及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和成天下”知名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两大知名/驰名商标的复制。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明显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申请人拥有绝对的、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驰名/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四、被申请人回味王(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因违法而被行政处罚,导致其企业执照于2025年12月16日被工商吊销,也由此证明了被申请人并非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为不争的事实。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工商登记现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回味王(海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无酒精饮料;杏仁糖浆;水果蔬菜汁(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绿豆饮料;蔬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餐用矿泉水;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槟榔(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咖啡饮料;茶饮料;天然增甜剂;糖;冰茶”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已由和成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转让至广西鱼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为广西鱼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至六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七至九的申请日期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7.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槟榔(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曾于2011年11月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8.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郭志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须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及我局查明事实8,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引证商标四至九的利害关系人。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四至九主张在先商标权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一、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引证商标二、三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不具备依据引证商标二、三的在先商标权利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口味王”驰名商标及“和成天下”知名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中涉及“口味王”及“和成天下”商标知名度的材料在产品经营规模、品牌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口味王”及“和成天下”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槟榔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差别明显,商品跨类较大,消费者不易认为两类商品由同一主体提供。故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会淡化申请人“口味王”驰名商标及“和成天下”知名商标的识别力,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本案争议商标整体组合“口味王和成天下”本身并未对其核定商品的口味、品质等特点具有描述性,或具有欺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适用于禁止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仅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来看尚难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达到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338405号“口味王和成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口味王和成天下 713384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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