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21560号“fommo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mmof 51321560

阅读:102290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摩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枫靡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321560号“fommo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6383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枫靡服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摩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枫靡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321560号“fommo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6383号决定,于2025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枫靡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22年05月09日至2025年05月0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类似的“内衣;裤子;上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网络检索截图;2、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产品及标签照片;2、线上店铺截图;3、线上销售评价截图;4、线上销售订单截图;5、收支记录截图;6、订货合同、发票、付款回单;7、收据;8、申请人商标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20年11月17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上衣;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25年05月09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撤销“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腰带”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维持的“内衣;服装;裤子;上衣;婴儿全套衣”商品。

  3、被申请人证据2、3的线上店铺截图、线上销售评价截图未显示时间。

  4、被申请人证据4、5的线上销售订单截图、收支记录截图未显示年份。

  5、被申请人证据6的订货合同、发票显示被申请人为购买方,合同与发票标注的时间不对应,且发票标注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线上店铺截图、线上销售评价截图(证据2、3)未显示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线上销售订单截图、收支记录截图(证据4、5)未显示年份;被申请人提交的订货合同、发票(证据6)显示被申请人为购买方,合同与发票标注的时间不对应,且发票标注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收据(证据7)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1321560号“fommo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mmof 513215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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