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宇珊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5日对第65323402号“豆万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90253号“豆黄金”商标、第11466013号“豆黄金及图”商标、第36189345号“豆黄金”商标、第36314799号“豆黄金”商标、第46606228A号“豆黄金”商标、第58745156号“豆黄金”商标、第32109232号“一品豆黄金”商标、第33129822号“豆黄金鲜腐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大量商标,一贯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捐赠证书;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注册信息;3、经销合同及部分发票;4、申请人旗下系列“豆黄金”产品照片;5、销售产品部分发票;6、在先裁定书;7、展会照片;8、合作协议、部分发票;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不予注册决定;11、权利人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于2022年11月27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熟肉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熟肉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