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98684号“白小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白小西 32898684

阅读:73411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窦甜芯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膜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悟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98684号“白小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3179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窦甜芯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膜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悟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98684号“白小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3179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膜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22年03月06日至2025年03月0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洗面奶”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类似的“洗衣液;化妆品”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品牌授权书;2、线上销售订单截图;3、送货单、出货单;4、检验报告;5、产品外包装盒。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复审阶段的证据2至4及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6、采购订单、产品订单加工合同;7、委托加工协议书;8、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15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衣液;化妆品;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材料;香料;口气清新喷雾;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25年03月06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撤销“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材料;香料;口气清新喷雾;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维持的“洗面奶;洗衣液;化妆品”商品。

  3、被申请人证据2的线上销售订单截图显示销售平台名称为“白小西商城”,销售的商品包含“龙胆秀颜水”、“葡萄籽多效精华露”、“花秘瑰萃赋活精华液”、“氨基酸悦活洁面乳”等,品牌为“白小西”,订单标注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

  4、被申请人证据7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显示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宝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其“白小西”等品牌的化妆品,协议的签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

  5、被申请人证据8的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人包含广州宝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白小西晶灵焕肤霜”等,备案日期在指定期间内。

  6、被申请人证据4的检验报告显示生产单位包含广州宝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白小西花秘瑰萃赋活精华液”、“白小西晶灵焕肤霜”等,报告日期在指定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委托加工协议书、线上销售订单截图及被委托方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等证据,其中线上销售订单截图显示销售平台名称为“白小西商城”,销售的商品包含“龙胆秀颜水”、“葡萄籽多效精华露”、“花秘瑰萃赋活精华液”、“氨基酸悦活洁面乳”等,品牌为“白小西”;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产品名称为“白小西晶灵焕肤霜”等;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白小西花秘瑰萃赋活精华液”、“白小西晶灵焕肤霜”等;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品牌授权书、送货单、出货单、采购订单、产品订单加工合同等予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洗面奶”等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洗面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898684号“白小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白小西 328986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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