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历峰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淮安闻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历峰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淮安闻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162378号“SOFTFI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FTFI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电子万年台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8140号“SPITFI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精密记时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162378号“SOFTFI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