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信得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39408560号“CHIC B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均与知名服装品牌构成近似,二者共同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服装行业经营者,且地处潮牌服饰的重要生产地莆田,理应了解或知悉行业内申请人BOY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同时申请以BOY为显著识别文字的商标及鹰图形商标,明显具有摹仿申请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使用极易导致不特定公众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且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申请人的“BOY”、“BOY LONDON”、鹰图形系列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34628849号“BOY LONDON”商标、第13875775号“BOY LONDON”商标、第19672288号“BOY及图”商标、第18971667号“BOY BY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已有在先类似情形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案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名下商标清单、抄袭品牌简介;3、产品详情;4、关键词搜索结果;5、申请人被仿冒的产品、仿冒商品与申请人商品对比;6、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名下商标清单;7、CHIC五一范丞丞朋克出行指南;8、魔知轮平台显示经申请人提出异议而被不予注册的商标信息、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9、企业公示信息、百度百科品牌介绍、线下门店统计表、门店照片、销售发票、纳税证明;10、媒体宣传报道、广告资料;11、申请人的商标全球注册统计表、名下全球商标示例;12、“BOY”商标的受保护记录、相关信函、感谢信、公证书及翻译件、保护名录纳入证明;13、版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注册公告于2021年5月6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部分引证商标的获得初步审定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部分引证商标的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英文“BO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