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朗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对第19015760号“驶刻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驶刻郎”文字不雅,格调不高,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在45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两千多件商标,部分商品类别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相去甚远,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向他人转让商标的公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年报;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朗姆酒;伏特加酒;白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6日。
2、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至第45类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了219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其中包括“朗勤稻花香”、“八号地稻花香”、“神舟朗勤”、“九号E家”、“蜂鸟特攻”等商标。另查,被申请人的第23023159号“朗勤稻花香”商标、第18547565号“八号地稻花香”商标、第18547683号“垦荒人稻花香”商标等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8年4月28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2项,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219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品类别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等相去甚远,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商标亦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可见被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