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彩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611476号“炸鸡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北京彩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申请商标的评审申请。申请人申请撤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