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料鲜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27969号“潮式鸭脖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2459号“潮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外,还有申请商标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具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我局将据此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潮式鸭脖”及图形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具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