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87379号“淘天光明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天光明顶 72887379

阅读:117790 2026-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淘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观湖云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5年08月27日对第72887379号“淘天光明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是中国最大的数字零售平台,经申请人持续…

  申请人一: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淘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观湖云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5年08月27日对第72887379号“淘天光明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是中国最大的数字零售平台,经申请人持续的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二在先注册的第71041776号“淘天TAO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申请人一在先注册的第44839118号“淘宝T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584025号“天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959285号“猫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79813号“淘乡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69941号“淘商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059299号“淘公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486849号“淘菜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736368号“淘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038213号“淘鲜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一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316907号“天猫TIAN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曾被认定为“推销(替他人)”和“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一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淘天”是申请人二在先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二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六、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一、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集团介绍、关联公司的情况;

  2、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3、“淘宝”、“淘宝网”的使用情况;

  4、关于阿里巴巴“淘宝直播”、“淘宝造物节”、“淘宝拍卖”、“夜淘宝”的媒体报道;

  5、淘宝网部分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部分品牌入驻的授权书;

  6、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图片、冠名情况;

  7、关于“淘宝”在各大平台的“粉丝量”、“话题讨论量”、“词条量”的相关资料;

  8、行业地位及国际影响力、荣誉证书;

  9、关于淘宝网开展各种活动的媒体报道;

  10、百度百科对“淘天集团”的介绍以及“淘天集团”所获荣誉证书;

  11、在先行政机关裁定、“淘宝”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12、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名下商标信息、涉嫌抄袭的他人知名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34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由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6年1月13日初步审定,于2026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可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6年4月13日。2023年10月20日,引证商标一被核准转让给淘天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二。

  引证商标二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13日初步审定,于202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2月13日。2024年11月6日,引证商标二被核准转让给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一。

  引证商标十由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2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5月20日。2024年11月13日,引证商标十被核准转让给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一。

  3、引证商标三至九、十一至十三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一,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0类、第33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近40件商标,其中包括:第66856953号“云谷飞天”商标、第69225903号“德勤”商标、第72884589号“蚂蚁光明顶”商标、第66864261号“云栖飞天”商标、第69227470号“德勤DTT”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4年12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第1-3项可知,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果汁”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一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二企业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故申请人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争议商标“淘天光明顶”与申请人二“淘天”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难谓巧合。同时,根据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云谷飞天”、“德勤”、“蚂蚁光明顶”等与他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名称、知名企业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一、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一、二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一、二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887379号“淘天光明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天光明顶 728873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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