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9665号“THE A&F WEDDING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41032号“A&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不再主张申请商标在“零售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有关以下产品的零售服务,即服装、鞋、帽、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蜡烛、眼镜、太阳镜、电话配件、计算机配件和电子视频设备配件、珠宝首饰、文具、包、纺织品和头发配件;有关以下产品的在线零售服务,即服装、鞋、帽(头戴物)、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蜡烛、眼镜、太阳镜、电话配件、计算机配件和电子视频设备配件、珠宝首饰、文具、包、纺织品和发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在上述“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经营;忠诚度计划的组织、运作和监督服务;商业管理”服务均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接受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经营;忠诚度计划的组织、运作和监督服务;商业管理”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有关以下产品的零售服务,即服装、鞋、帽、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蜡烛、眼镜、太阳镜、电话配件、计算机配件和电子视频设备配件、珠宝首饰、文具、包、纺织品和头发配件;有关以下产品的在线零售服务,即服装、鞋、帽(头戴物)、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润发乳、蜡烛、眼镜、太阳镜、电话配件、计算机配件和电子视频设备配件、珠宝首饰、文具、包、纺织品和发饰”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