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丰泽区奥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丰泽区奥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218404号“至本秘钥DR.ZIB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本秘钥DR.ZIBN”指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乳膏;香精油;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5962号、第59700057号“密钥”,第38232437号“密钥优选”,第73563156号“大观秘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化妆品;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至本秘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其表现形式,呼叫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密钥”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218404号“至本秘钥DR.ZIB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