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39797号“白云清洁 BAIYUN CLEA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23406号“小白云”商标、第22899930号“白云小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6]第W015193号、商标撤三字[2026]第W015194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送餐车(家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