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方兵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0日对第78153292号“慢布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05446号“江南布衣”商标、第9023325号“江南布衣 JNBY”商标、第51383328号“江南布衣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早在2012年,“江南布衣”商标即被给予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被申请人是宜阳新区慢布江南服装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系申请人的同行业从业者,对申请人及“ 江南布衣”品牌的存在理应知晓,但其仍在申请人核心业务对应的第14、24、25、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枚与申请人“江南布衣”品牌高度近似的“慢布江南”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并且被申请人的字号亦是使用“慢布江南”,可见其明显从商标、字号等多方面有抄袭、摹仿申请人“江南布衣”品牌、攀附申请人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外,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从郑莉娜处受让而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郑莉娜是囤积商标的恶意主体,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
1、申请人旗下各品牌门店分布信息;
2、申请人简介、官方网站页面信息;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材料;
4、申请人品牌销售、许可合同、发票、检验报告;
5、网络店铺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
6、相关宣传报道材料;
7、审计报告;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9、郑莉娜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10、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郑莉娜于2024年04月23日申请注册,202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2024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肖方兵,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体操鞋;帽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另,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