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17884号“石头人 SHITOUR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石头人 SHITOUREN 74017884

阅读:73519 2026-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花之星服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对第74017884号“石头人 SHITOUR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tone Island(石头岛)”系列品牌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经营以及众多媒体的…

  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花之星服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对第74017884号“石头人 SHITOUR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tone Island(石头岛)”系列品牌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经营以及众多媒体的宣传报道,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5051207号“石头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99955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107633号“STONE IS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混淆及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不具有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Stone Island石头岛百度百科、品牌简介、产品宣传手册等;2、Stone Island石头岛官网;3、Moncler盟可睐百度百科;4、关于Moncler收购Stone Island的相关报道;5、Stone Island石头岛媒体报道;6、产品发票、门店分布、专柜照片等使用资料;7、社交媒体账号使用资料;8、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9、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申请注册的商标清单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舞衣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背心式紧身运动衣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中文“石头人”及相应拼音“SHITOURE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石头岛”、引证商标二、三的“STONE ISLAND”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婴儿裤(内衣)、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既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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