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86170号“JingD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ingDL 76586170

阅读:166912 2026-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井迪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对第76586170号“JingD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9014401号“京东物流 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7…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井迪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对第76586170号“JingD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9014401号“京东物流 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707846号“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441344号“JING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193855号“JING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46187444号“JingDong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112426号“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39类“物流运输;运输;商品包装;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仓储服务”等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会误导相关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JDL”享有在先域名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京东官网关于“京东服饰美妆”的简介;2、京东物流官网及相关媒体报道;3、在先案例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5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裙子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字母“JingDL”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JDL”、引证商标三、四“JINGDONG”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女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JDL”作为其域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域名联系起来,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域名权)”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586170号“JingD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ingDL 765861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89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