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博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阁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对第46439884号“小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原申请人“莱可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原申请人名下有90余件商标,商标注册时间均在2021年,一年时间内大量注册名称、类别不同的商标。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所注册商标均无使用记录,另查询其名下现有商标仍在网上售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囤积商标行为具有“炒标”嫌疑,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转让并不必然消除这一客观事实。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商标网截图;
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商标网络售卖信息;
3、争议商标转让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转让原因、程序等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取得的商标权,不存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大量、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极大程度的提高了争议商标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转让公证书;
2、部分商品检测报告;
3、部分商品包装截图;
4、部分销售记录截图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莱可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香精油;洗衣液;清洁制剂;洁肤乳液;洗发液;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