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化禅韵香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20079号“汉唐香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21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15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茶馆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