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若水门诊部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34307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29985号“图形”商标、第82809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及设计内涵上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