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海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13005号“响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7425号、第31861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在4216 群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2390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服务,但并未明确放弃复审的具体服务,故我局对其放弃声明不予认可,将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