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GG利是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侯国强410***********2616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77470658号“SAINA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338183号“SPALDING”商标、第4631616号“SPALDING及图”商标、第12338184号“SPALDING及图”商标、第12338182号“斯伯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及其他知名篮球品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从事篮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明知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的篮球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构成对第799387号“SPALDING”商标、第799388号“斯伯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造成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淡化,极大地削弱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给申请人品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例、网络搜索结果、申请人品牌信息、审计报告、销售数据、发票、合同、报告、公证书、产品图册、宣传使用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羽毛球拍”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篮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10余件商标,包含“斯伯星SIBOXING”等商标。另,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51694号关于第45759757号“斯伯星SIBO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该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的“斯伯丁”与“SPALDING”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建立起对应关系。争议商标“SAINAXING”与引证商标一至四“SPALDING”、“SPALDING及图”、“斯伯丁”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羽毛球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形,双方商标若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保护。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