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59192号“WILD ALASKA SO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ILD ALASKA SOLE及图 G1859192

阅读:12388 2026-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WILD ALASKA SOLE ASSOCI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9192号“WILD ALASKA S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整体已形成有别于“…

  申请人:WILD ALASKA SOLE ASSOCI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9192号“WILD ALASKA S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整体已形成有别于“ALASKA”地名的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至阿拉斯加州备案的《章程》以及阿拉斯加州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均可证明申请人注册地为阿拉斯加州;申请商标是具有独特设计和显著识别特征的图文组合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标志,申请商标本身具备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保留与“SOLE”有关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即第 29 类“鲽鱼(非活);比目鱼(非活);龙利鱼(非活)”商品,以及第 35 类“广告、市场营销以及推广服务;广告和推广服务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35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在先决定、美国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章程、主体资格证明、检疫证书、产品宣传册、词典释义、海产品名录等证据。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29 类“鲽鱼(非活);比目鱼(非活);龙利鱼(非活)”商品,以及第 35 类“广告、市场营销以及推广服务;广告和推广服务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即“冷冻鱼;鱼(非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鲽鱼(非活);比目鱼(非活);龙利鱼(非活)”商品、“广告、市场营销以及推广服务;广告和推广服务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以下称复审商品和服务)。

  在第29、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商标包含的“ALASKA”为美国阿拉斯加州,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能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持有人的地址位于华盛顿州,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产地、来源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WILD ALASKA SOLE”可译为“野生阿拉斯加比目鱼”,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举证据及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59192号“WILD ALASKA SO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ILD ALASKA SOLE及图 G18591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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