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24842号“至善智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至善”是申请人关联主体东南大学的核心标识元素,具有特定指向性,基于学校文化及业务属性,在数字教材平台中使用“至善”二字,是对东南大学校训文化的合理延续,具有明确的主体关联与文化内涵,并非随意选取的通用词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6757号“至善园索道”商标、第76126879号“善至”商标、第15386239号“至善善行天下”商标、第66650614号“至善·后院 ZHISHAN BACKYARD”商标、第70661679号“至善”商标、第73957930号“至善系统疗愈场”商标、第21781992号“至善园文化”商标、第86364077号“悟 至善财务及图”商标、第87025124号“至善烧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东南大学正门照片、东南大学校训碑文、东南大学校训碑文细节图、东南大学官网校训说明、 东南大学出版社官网截图、至善智学数字教材平台服务于教育教学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其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2、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但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不再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