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东
委托代理人:京诚禾创(河北雄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浪天源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8日对第3939231号“红秃头Hongtut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红秃头”是地理标,品种通用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中,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主要特征,缺乏显著性和识别性。争议商标不仅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不同来源的商品,还可能抑制市场上其他经营者正当使用这一描述性词汇来介绍和推广其商品,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市场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削弱其作为商标的识别力,还可能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不利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相关说明文件;
2、古浪县人民政府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13号文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张志明于2004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意式)面食等商品上,于2016年10月20日转让于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属于现行《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在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关内容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系通用名称,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主要特征,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故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不良影响,故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